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用途:
(一)協會工作人員補貼;
(二)辦公設施及辦公費用;
(三)其他必要開支。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人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