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三年舉行一次。其職責是:討論決定本會主要工作任務,修改章程,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選舉產生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應具有法人資格。企業進入理事班子,如法人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下委托書,委托副職(副董事長、副總經理或副經理)以上負責人代為參與工作,行使職責;個體經營者進入理事班子,原則上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職責。
會長、副會長原則上由具有企業法人或個體經營者法人資格的擔任。
第十三條: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最高權力,并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實行聘用制,由會長提名,交理事會審查通過后聘用。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不少于兩次,由會長負責召集主持,理事會決議必須2/3以上理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本會的常設機構為辦公室,由處理日常工作,執行會長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負責。辦公室可視其工作情況聘請專職工作人員,其報酬由理事會根據工作情況確定。